印度尼西亚是一个具有竞争优势的投资目 的地的国家,如具有丰富的自然资源、训 练有素的年轻劳动力、以及庞大且不断增 长的国内市场。2020年关于创造就业的 第11号法律颁布后,投资者越来越容易 享受竞争的优势,该法律旨在创造更好的 投资环境和更高的全球知名度。
印度尼西亚有项增值税(VAT)条例,规定了税收管辖权的范围。税收应该达到全球供给还是仅限于本国境内的供给?从全球和地区来看,是应对国内生产征税(增值税原产地原则)、对国内消费征税(增值税目的原则),还是两者相结合?几乎每个有增值税的国家都征收领土增值税,依据目的原则确定税收管辖权的界限。在纯粹目的原则下,进口征税,出口完全免税(零税率)。在这种制度下, 重要的是确定出口货物和服务的价值(以及何时出口), 确定应税进口货物的价值,并确定何时应税。
增值税是对个人纳税人(WPOP)或已成为应税企业家(PKP)的公司纳税人所进行的货物或服务的购买和销售交易进行征税。增值税的对象包括在海关区域内交付应税货物(BKP)和应税服务(JKP)的交易,即印度尼西亚共和国的领土,包括、陆地、水面和其上方的领空,以及适用海关法的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的某些地方。
2009年第42号法律关于商品和服务增值税及奢侈品销售税的第4条第1款d和e项规定,在境内使用无形应纳税申报表(d点) 和使用来自境外的JKP(e点)是增值税的征收对象。使用无形BKP的一个例子是在印尼使用一家海外公司的商标。同时,利用JKP的一个例子是在印尼使用海外公司的管理服务或咨询服务。这一规则符合目的地原则,从本质上讲,在国内使用的每一种商品或服务的消费,无论这些商品或服务来自哪里,无论是来自国内还是进口,都需要缴纳增值税。
缴纳使用境外服务的增值税的境外服务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 由居住在境外的个人/实体提交。
- 只要使用服务活动不会导致居住在境外的个人/实体成为国内税收主体,则可以在境内或境外提供
境外服务。 - 境外服务使用活动在境内开展。
- 境内任何人都可以使用来自海外的JKP
从境外使用JKP支付增值税的时间发生在使用这些服务开始时,有以下标准:
a. 当利用方实际使用JKP时;
b. 当JKP的收购价格被使用方宣布为债务时;
c. 更换JKP时,由提交方付费;或者
d. 当JKP的收购价格由使用方部分或全部支付时。
如果从境外使用JKP的开始时间不详,则应在签订合同或协议之日或税务局局长规定的其他时间缴纳增值税。财政部2010年第40号条例规定了从境外使用JKP所欠增值税的计算方法,即:
a. 10%(百分之十)乘以已支付或应支付给提交JKP一方的金额,如果已支付或应支付的金额不含增 值税 b. 10/110(百分之十)乘以已支付或应支付给提交JKP的一方的金额,如果已支付或应支付的金额包
含增值税
c. 如果未找到关于已付或应付金额的书面合同或协议,或发现有书面合同或协议,但未明确说明该
合同或协议的金额包含增值税,则所欠增值税按10%*(百分之十)乘以已付或应支付给从境外提交
JKP的一方的金额计算。
*)根据协调法,自2022年4月1日起,增值税税率已从10%变更为11%,因此在境外使用JKP增值税的也已调整为新税率。
JKP所欠的增值税必须在次月15日之前使用税款存款函(SSP)征收并存入税务局。付款证明(SSP) 的位置应与进项税发票的位置相同,这样才能入账。根据适用的进项税抵免规定,SSP在下一个纳税期的月度增值税通知书(SPT)中报告,最长时间为三个月。SE-147 / PJ / 2010中规定了填写SSP和报告已付增值税的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