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让定价文档

贵公司是否与关联方有国内或跨境交易?

如果有,那么贵公司必须按照独立交易原则进行交易。《所得税法》第18条第(3)款规定, 税务总局(DGT)有权对与其他纳税人有特殊关系的纳税人按照独立交易原则重新计算应税收入或可扣除成本。这意味着,如果贵公司未对关联方交易采用独立交易原则,那么税务局可以对贵公司的收入或成本进行调整。

2016年12月,印度尼西亚通过了税基侵蚀和利润转移(BEPS)行动计划之一,即三级转让定价文档。三级转让定价文档根据财政监管部门PMK-213/PMK.03/2016的规定,具体如下:

a. 主文件:包含与跨国企业(MNE)集团所有成员相关的标准化信息的文件;
b. 本地文件:具体指本地纳税人重大交易的文件;以及
c. 国别报告(CbcR):包含与跨国企业 (MNE) 集团收入和税收相关的一些信息,以及跨国企
业(MNE)集团内经济活动所在地的一些指标的文件。

对于本年度存在关联方交易且符合以下条件的纳税人,提供主文件和本地文件是强制性的:

a. 上一纳税年度总收入超过500亿卢比的纳税人;
b. 上一纳税年度关联方交易超过200亿卢比,或关联方交易涉及无形资产、服务和利息支付超
过50亿卢比的纳税人;或者
c. 若关联方交易是与税率低于印尼的国家的关联方进行的。

主文件和本地文件应在纳税年度结束后的4(四)周内提供。这两份文件不一定与纳税申报表同时提交,但纳税人须在纳税申报表上提供主文件和本地文件的摘要,同时确认这两份文件的提交日期。税务总局(DGT)有要求时,主文件和本地文件需在要求后的一个月内提交。

另一方面,对于符合以下标准的纳税人,国别报告(CbCR)义务是强制性的:

a. 被认为是某集团最终控股企业的纳税人,且该集团在一个纳税年度的合并总收入不少于为
11万亿卢比;或
b. 并非最终控股企业纳税人,但属于某集团最终控股企业成员企业的纳税人,且该集团最终控

股企业在以下国家为税务居民:

  • 无义务提交国别报告(CbCR)的国家;
  • 未与印度尼西亚签订信息交流协议的国家;或
  • 尽管与印尼有国别报告(CbCR)报告义务和信息交流协议,但并未向税务总局(DGT)提供
    国别报告(CbCR)的国家。

属于业务集团或存在关联方交易的纳税人均须使用线上平台向税务总局(DGT)提交线上申报。该申报包含业务集团的最终控股企业、编制国别报告(CbCR)的企业、以及提交国别报告(CbCR) 的国家的相关信息。此外,如果纳税人有义务准备国别报告(CbCR),则纳税人需要在提交申报的
同时提交国别报告(CbCR)。已完成提交的纳税人将收到一张收据。收据必须和企业所得税申报表一起提交。

无转让定价文档的后果

PMK-213/PMK.03/2016规定,纳税人在执行交易时必须有相关文档。实际上,如果纳税人没有相关文档,试图事后说明转让定价并不总是可行的。未事先准备文档通常会使与税务局的商讨更加困难。此外,税务局可能会将举证责任推卸给纳税人,并增加举证责任。届时,纳税人就负有举证的
责任,且必须有合理证据证明税务机关施加的调整是不正确的。在转让定价中有合理证据证明一些东西几乎是不可能的任务。因此,如果纳税人无任何转让定价文档,税务局将很容易对转让定价进行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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