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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购中的商誉

企业合并往往成为公司在保持业务连续性中进行的公司行为。企业合并的形式有兼并、收购及合并。兼并是指维持一个实体的存续而解散其他实体。收购是指获得一个实体的所有权,并保持两个实体的运作。而合并是指两个实体合并后形成一个新实体。  公司行为的目标之一是使组织适应公司的生命周期,即有望从双方支持公司增长的业务协同中实现业务扩张(特别是对于实施公司),及有望实现因公司进入衰退周期而进行的撤资(特别是对于目标公司)。 与企业合并有关的交易通常会给新的或存续的实体带来商誉。商誉是公司拥有的一种无形资产,是交易价值与目标公司净资产价值之间的差额。商誉的计算方法是用实施公司(收购公司)根据公允价值计算结果支付的交易价值减去目标公司的账面价值。如果交易价值超过目标公司的净资产价值,则为正商誉;如果交易价值低于目标公司的净资产价值,则为负商誉。 表1 在公司财务报表中记录商誉的国内外公司的公司行为示 编号 公司名称 公司行为 执行日期 基于公司行为的预期结果 商誉金额 本地公司 1 PT Indofood CBP Sukses Makmur Tbk 收购Pinehill Company Limited (PCL) 2020年8月27日 以高成本和交货时间效率将市场拓展至其他国家  522.30亿印尼盾    2 PT GoTo Gojek Tokopedia Tbk Gojek和Tokopedia的合并过程 2021年5月17日 增强数字生态系统,在行业竞争中巩固市场份额 931.06亿印尼盾 外国公司 3 Grab Taxi Holdings Pte. Ltd. 收购优步公司 2018年3月26日 按需服务的商业生态系统改善(公共交通和食品配送) 6.31亿美元**估计金额 4 AT&T Inc. 收购时代华纳公司 2018年6月15日 实现各方协同,以特色技术改善全球媒体和娱乐市场 380亿美元 执行企业合并的通常既有国内公司也有国外公司。上面的例子表明,实施者愿意支付高于目标公司账面价值的金额,目的是实现预期的协同效应及提高公司的增长。然而,在现实中,公司获得的收益是多于还是少于商誉? … Read more

商誉的审计

概述 在印尼,审计是按照印尼注册会计师协会(IAPI)制定的审计标准进行的。 在审计中,商誉是指在企业合并中产生的非流动无形资产,即为收购另一家公司所支付的金额高于所收购的可识别净资产的公允价值。 与其他寿命不确定的无形资产类似,商誉不进行摊销,因为商誉不会被认为系统地消耗或损耗。然而,集团公司需要每年计量或测试商誉的潜在减值。 在商誉的审计中,减值审查的无效性通常是审计人员主要关注的问题。有时,客户甚至可能根本不尝试对其无形资产进行减值审查。 商誉的审计认定 与其他无形资产类似,商誉的审计认定包括在下表中: 商誉的审计认定 存在 集团公司在报告日的财务报表中显示的商誉实际上是真实存在的。 估值 商誉的余额真正反映了其在报告日的实际经济价值 列报和披露 在财务报表中充分披露了与商誉有关的信息 估值认定通常是更关注的,因为其与商誉减值审查不当而导致的高估风险有关。同时,这里所说的商誉的存在认定,并不是说商誉是否真的存在,而是说商誉是否真的是一项资产。 商誉的审计程序 收购时的商誉 在收购日,商誉通常以母公司和非控制性权益支付的对价的公允价值超过所收购的子公司净资产的公允价值来衡量。 收购时的商誉=支付对价的公允价值+非控制权的价值-子公司可识别净资产的公允价值 在这种情况下,对收购时商誉的审计不仅要核实商誉是否为真正的资产且实际存在,而且要评估其是否按照印尼会计准则(PSAK 19)以适当的价值计量。 以下是收购时商誉的审计程序的例子,包括: 商誉减值审查 由企业合并产生的商誉要接受年度减值审查。这是为了确保商誉余额在集团的财务报表中不被高估。当商誉的账面价值超过可收回金额时,就会发生减值。而减值损失将直接计入损益表。 同样,在商誉的审计中,通常更关注客户没有适当进行减值审查时,由于商誉的高估而导致的重大错报风险。商誉减值的审计程序的例子包括: 在商誉减值测试中,应始终对可能发生在商誉上的减值迹象或征兆保持警惕。这些可能包括: 值得注意的是,对于之前已经减值的商誉,不允许转回减值损失。这是由于当情况由坏转好导致商誉价值增加时,其被认为是内部商誉的增加(而不是从企业合并中购买的商誉)。而内部商誉不允许被确认为资产。

商誉的会计处理

公司为发展业务实施了许多战略,旨在实现利润最大化。其中一种方式是收购,即接管另一家公司的所有权的商业战略,但后者仍然是独立公司,或与母公司分离存在。通常公司进行收购的目的是为了扩大业务战略从而发展壮大、减少过剩产能和竞争,并获得新技术。 初创公司被收购的原因可能是由于预期国家和/或全球经济放缓而需要增加资本储备。此外,商品价格上涨时也会引发采矿业和种植业公司的收购,以加强其业务扩张。有一个公司收购的案例是PT XL Axiata公司收购了PT Link Net公司。2022年6月,Axiata Group Berhad集团和XL Axiata公司完成了对Link Net(LINK)公司66.03%股份的收购过程,价值26.3亿林吉特或约8.72万亿印尼卢比,引自https://www.idxchannel.com/。这一收购过程是XL公司致力于为社会提供更多数字服务和融合所做的部分努力。 一般而言,收购过程的结果是确认一项名为商誉的无形资产。根据印尼财务会计准则第22号“企业合并”(PSAK 22),商誉是一种资产,代表了在企业合并中获得的其他不可单独辨认、不可单独识别的资产所产生的未来经济利益。一家公司以高于该公司价值的价格实施购买行为就会产生商誉。收购方公司以较高价格购买的依据是该公司在商业信誉、品牌或管理人才等方面具有优势。 商誉通过收购方式确认。收购方必须确定收购日,即收购方获得对被收购方控制权的日期。收购日或交割日通常是收购方依法转让对价、取得资产和承担被收购方负债的日期。收购当日,收购方确认收购的可识别资产、承担的负债和被收购方的非控制性权益。该确认与商誉是分离的。 原则上,商誉按收购日的公允价值计量。对于企业合并,收购方在收购日对被收购方的非控制性权益部分进行计量,代表现时权益,以非控制性权益在清算时在被购买公司以公允价值计量的净资产中的份额进行计量,或以非控制性权益在以固定金额获得的现有所有权工具中的份额进行计量。按被收购方的可识别净资产进行确认。资产和负债的公允市价是指公司或财产在公开市场上出售的金额。该价值是对公司资产和负债最准确的评估结果,包含在有形的、易识别的资产的公允市价中,并以当前市价为基础。 商誉是一种使用寿命无限的无形资产,但印尼财务会计准则第48号(PSAK 48)要求公司在每个报告期期末评估是否有资产减值迹象。如果存在任何这样的迹象,那么公司必须估计该资产的可收回金额。如果资产的账面价值高于其可收回金额,该资产将发生减值。 减值测试可以在年度期间的任何时间进行,只要每年在同一时间进行。出于减值测试目的,在企业合并中获得的商誉从收购日开始被分配到收购方的每一个现金产生单位,或预期将从企业合并的协同效应中受益的现金产生单位组别,无论被收购方的其他资产或负债是否被分配到单位或单位组别。 获得分配商誉的单位或单位组别必须代表商誉在实体内受到内部监督的最低水平且不得大于合并前的经营分部。现金产生单位是最小的可识别的资产组,它产生的现金流入基本独立于另一资产或资产组的现金流入。获得商誉分配的现金产生单位每年并且通过比较该单位的账面价值与其可收回金额该单位发生减值迹象时均会进行减值测试。如果可收回金额高于账面价值,这些单位和分配到这些单位的商誉则视为没有减值。然而,如果该单位的账面价值高于可收回金额,那么该实体就确认了减值损失。 发生的交易必须按照适用标准在财务报表中列报和披露,以便财务报表使用者能够利用这些信息做出决策。因此,公司进行的收购交易以及产生的商誉都必须按照适用标准在财务报表中列报和披露。 根据印尼财务会计准则第22号(PSAK 22),收购方披露的信息能够使其财务报表使用者评估在当前报告期和报告期期末但在授权的财务报表发布日之前发生的企业合并的性质和财务影响。收购方披露的信息能够使其财务报表使用者评估在当前报告期确认的、与该报告期或上一报告期发生的企业合并有关的调整产生的财务影响。

电子签名的真实性

了解电子签名的真实性:印度尼西亚在数字时代的重要支柱 随着数字时代的迅猛发展,电子签名正逐步取代纸质签名等传统商业惯例。电子签名不仅简化了签署流程,其安全性和真实性也不亚于传统签名。 什么是电子签名? 电子签名是数字的形式,用于在线文档或交易的签署或授权。电子签名可以是扫描的手写签名、打字签名,或以电子形式生成的唯一代码。这种形式的签名通常用于商业交易、合同协议、申请表格以及需要确认或审批的流程。 电子签名的真实性涉及: 安全性是电子签名真实性的一个关键方面。加密程序将数据转换成他人无法读取的格式,确保只有被授权方能解密或访问数据。 验证签名人的身份非常重要,之后才能认可电子签名是有效的。这可以通过不同的方式进行,包括数字证书或多因素身份认证程序。 审计追踪是一种电子记录,可追溯与文档有关的每一个步骤,包括文档的创建、签署与修改,可验证文档的完整性,并在必要时建立清晰的数字足迹。 电子签名的使用在印度尼西亚由2008年第11号法律《电子信息和交易法》(UU ITE)加以规定。UU ITE涵盖了与印度尼西亚电子签名的定义、有效性和法律效力相关的条款。此外,UU ITE的实施和执行还得到了各种法规的支持,如关于电子系统和交易操作的2012年第82号政府条例(PP 82/2012),该条例为印度尼西亚在商业实践和电子交易中实施UU ITE提供了更详细的指导。 印度尼西亚关于电子签名的真实性的法规 数字签名的流程 数字签名的流程要求拟通信双方准备一套密钥:私钥/保密密钥和公钥/数字证书密钥。私钥由其所有者专属持有,而公钥可以分发给要求它的任何人。该流程包括以下步骤: 选择符合你的需求且满足法律要求的数字签名方法,可以由软件生成数字签名,也可以使用可信认证机构的数字证书生成数字签名。 准备要签名的电子文档。确保文档格式适当,随时可以签署。 拟签名的电子文档必须转换为散列表示,实现方法是使用加密算法从文档中生成唯一的散列码。 使用与你的数字签名相关的私钥对文档的散列值进行加密,这可以确保只有你才能为文档生成有效的数字签名。 将使用你的私钥加密之后的文档散列值嵌入到文档中,通常作为元数据或其他电子附加信息。 在文档中添加数字签名之后,可将其发送给相关方或进行安全存储,以备将来使用。 文档接收方或其他关联方可以使用相关的公钥验证数字签名,这可以确保文档在签名后未被篡改且数字签名是有效的。 最后,可以使用相关的公钥认证你作为数字签名所有者的身份。这可以证实,文档是由获得授权的人员签署的。 数字签名的流程图 数字签名的监管方 涉及两个主要相关方: 证书颁发机构是颁发数字证书、对证书进行签名以验证其有效性,以及跟踪已吊销或过期的证书的机构。有两种类型的证书颁发机构:政府证书颁发机构和私有证书颁发机构。印度尼西亚2019年第71号政府条例采用的是由通信与信息技术部建立的单一母系统,主要的电子证书提供者(ECAs)包括通信与信息技术部、PT Djelas Tandatangan Bersama、PT. Provy Identitas Digital、PT. Indonesia Digital Identity、PT. Tilaka Nusa Teknologi、PT Digital Tandatangan Asli、PT. Solusi Net Internusa、Peruri、国家网络与密码局、PT Solusi Identitas Global Net以及PT. Vipas Inovasi Teknologi。 有效数字签名的要求 … Read more

线上股东大会会议记录公证书的真实性

股东大会概述 股东大会(GMS)在公司结构中拥有至高无上的权力。作为公司机构之一,股东大会拥有2007年第40号法律《有限责任公司法》和/或公司章程规定范围内、董事会或监事会不享有的权力。虽然公司各个机构(股东大会、董事会和监事会)都根据各自的职责拥有自己的权力,但股东大会在私营有限公司中拥有最高控制权。 股东大会拥有但未授予董事会或监事会的权力包括: 股东大会本身分为两种类型:年度股东大会和临时股东大会。年度股东大会必须在每年6月底之前召开一次,而临时股东大会可由董事会通过书面申请随时召开。召开股东大会的目的是审查公司内部的所有活动,如业务运营、财务报告以及财年内出现的影响公司业务活动的具体问题。 召开股东大会 股东大会在公司章程规定的公司营业地举行。但是,根据《有限责任公司法》第77条第(1)款的规定,股东大会除按惯例在公司营业地点举行外,还可以通过电话会议或视频会议的形式进行。这一规定为相关人员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了灵活性,其无需亲临现场。 此外,按照《有限责任公司法》第77条第(4)款的规定,股东大会的结果记录在所有股东大会参会者商定并签署的会议记录中。因此,通过视频会议进行的股东大会可以将参会者聚在一起,他们犹如身处一处。虽然他们实际上位于不同的地方,但仍然可以像传统股东大会一样实时听到和看到彼此。 另一方面,根据《有限责任公司法》第21条第(4)款的规定,如果股东大会对公司章程进行修改,则股东大会会议记录必须通过印尼语公证书予以公证。这意味着,如果股东大会的决定涉及对公司章程的修改,那么即使是通过视频会议进行的,也必须通过公证书正式确定。 在通过视频会议召开股东大会时,必须注意到其与传统股东大会的不同之处——在传统股东大会中,参会者在股东大会的同一时间和地点亲临现场,而在视频会议形式的股东大会中,参会者身处各地,但从头至尾同时跟进股东大会的进程。 股东大会会议记录的真实性 如上所述,如果股东大会的主题涉及修改公司章程,则必须以公证书的形式正式确定结果。符合以下条件的证书可被视为公证书: 根据《公证法》第1条第(1)款和第15条第(1)款的规定,公证员有权创建公证书,明确规定公证员是有权起草有关诉讼、协议和决定的公证书的公职人员。股东大会的决定可被视为股东大会参会者就公司达成的协议或共识。因此,由公证员制作的载有股东大会决定的文书可被视为公证书。 此外,根据第16条第(1)款第m项,公证人有义务在两名见证人在场的情况下亲自在申请人面前宣读公证书,而在继承公证书方面,必须有四名见证人在场。这就意味着,股东大会会议记录公证书的创建程序必须由公证员、申请人和两名见证人亲自参加。如果公证员未执行这一程序,即公证员没有亲自(直接)向申请人和见证人当面宣读,后果是公证书从地位上而言成为暗箱操作公证书。 这就涉及到通过视频会议进行的股东大会会议记录公证书的真实性问题,因为这种股东大会不要求申请人亲自到同一地点。这种情况不符合《公证法》第16条第(1)款第m项的规定。因此,如果遵照的是该条款,则通过视频会议进行的股东大会公证书从地位上而言可能被视为暗箱操作公证书。 《有限责任公司法》与《公证法》之间存在矛盾,特别是在进行股东大会的机制方面。《有限责任公司法》允许通过视频会议进行股东大会,也就是允许参会者在不同地点跟进股东大会的程序,从而能在未亲自面对公证员的情况下观看和聆听股东大会进程。而另一方面,《公证法》要求公证员直接亲自在场面对申请人和见证人。这一冲突可以通过“特别法优先于普通法”的法律原则来解决。 “特别法优先于普通法”原则是指在法律上两个等级相等的法规之间的优先性,特别法要优先于普通法。《公证法》第16条第(1)款第m项属于普通法,而《有限责任公司法》第77条第(1)款和第77条第(4)款的解释属于特别法。 在执行《有限责任公司法》第77条第(1)款和第77条第(4)款的解释时,还必须注意与《公证法》第38条相关的公证书形式。在传统公证书的创建过程中,公证书的形式,尤其是公证书的结尾部分,通常表明申请人、见证人和公证人同时出现在同一地点。但是,对于通过视频会议进行的股东大会,必须明确说明股东大会参会者各自的不同地点,以防止公证书成为暗箱操作公证书。 根据上述讨论,如果适用了“特别法优先于普通法”原则,则通过电子媒介,尤其是视频会议进行的股东大会会议记录公证书从法律地位而言可称作公证书。其中,《公证法》第16条第(1)款第m项属于普通法,而《有限责任公司法》第77条第(1)款和第77条第(4)款的解释属于特别法。根据这一法律解释,《公证法》第16条第(9)款中的惩罚规定并不适用,而根据该规定,公证书会成为暗箱操作公证书。此外,《公证法》第16条第(1)款第m项虽然要求申请人、见证人和公证人必须在同一时间和地点亲自面对面,但该条款仅适用于《有限责任公司法》第77条第(1)款和第77条第(4)款的解释中提及的股东大会公证书以外的公证书。

迎接人工智能时代:会计职业的挑战与机遇

在数字技术快速发展的浪潮中,人工智能(AI)的出现已经为多个行业带来了巨大变革,包括会计职业。AI不仅仅是辅助工具,还提供了能够提升效率、准确性和生产力的巨大机遇。然而,这项技术的实施也带来了会计师需要面临的挑战,以在时代发展中保持竞争力。 AI最显著的贡献之一是例行会计任务的自动化,例如数据录入、账户对账和财务报表的编制。这些以前需要大量时间和手动操作的工作,现在AI可以快速且准确地完成。然而,效率提升的同时也带来了担忧:低复杂性任务的岗位,通常是初级会计的职责,现在可能被机器取代。这迫使会计师需要提升技能,并寻找新的方式来保持其竞争力。 在这个时代,持续学习不再是选择,而是必需。会计师必须了解AI算法的工作原理、数据分析方法,以及基于AI的软件管理。缺乏技术知识或技能能够成为重大障碍。但对于那些能够适应的人,这项技术反而提供了提升能力和拓展其商业角色的机会。 例行任务的自动化促使会计师迈向下一个层次,从单纯的财务记录员转变为战略顾问。会计人员不再只关注财务记录,而是需要分析AI生成的数据,并提供深入洞察来支持商业决策。数据分析能力、对业务的深刻理解和有效沟通技能成为必不可少的能力。这种变化为会计师在支持企业可持续发展方面扮演更重要的角色。 AI的使用也带来了伦理困境。例如,算法偏差或出于不符合职业规范的目的而滥用技术,这些问题引起了严重关切。会计师肩负着确保AI使用透明、公正,并符合专业标准的道德责任。 为了跟进技术时代的发展,会计师需要发展新的能力: AI并不是会计职业的威胁或敌人。相反,技术为职业转型提供了通往更具战略性和深远影响的道路。通过做好准备并应对现有挑战,会计师不仅可以存续,还能成为支持企业在数字时代实现可持续发展的重要伙伴。只要会计师能够适应并明智地利用技术,这一职业将始终发挥重要作用。

税收缴款书的真实性

无论公司还是个人,作为纳税人,都必须履行纳税义务,即缴纳应纳税款。在缴税之前,纳税人必须先获得电子税务激活码(EFIN)。EFIN是用于获取电子税务服务的纳税人识别号。纳税人获得EFIN后就可以在印度尼西亚税务总局(Direktorat Jenderal Pajak: DJP)在线网站上进行激活并使用在线税务服务,如报税、创建账单代码等。 缴税通过特定的文件或表格,即“纳税单(Surat Setoran Pajak: SSP)”来完成,然后纳税单将通过财政部部长指定和委派的支付地点直接交给国库。印度尼西亚税务总局通过第PER-09/PJ/2020号税务总局条例(Perdirjen),发布了关于纳税单填写格式、内容和程序的新条例,以取代之前第PER-22/PJ/2017号税务总局条例。 每张SSP只能用于:支付或存入一种税款;某一时期、某一纳税年度或某一纳税年度一部分的税款;一份税务评估函(Surat Ketetapan Pajak:SKP);一份征税函(Surat Tagihan Pajak:STP);一份土地和建筑物评估函;一份土地和建筑物征税函;或一项导致应缴纳税款增加的法律裁决。每次提交的SSP必须使用一个税务账户代码和一种类型的税收存款。在最新规则中,印度尼西亚税务总局更改了这些规则所附的账户代码和税种列表。做出这一更改是为了确保账户代码和税种与税收法规的发展保持一致。 随着信息技术的进步,已经由原来的使用SSP进行税收存款转为使用电子纳税单(SSE)进行税收存款。自2016年7月1日起,SSE已有效实施,印度尼西亚税务总局推出了电子账单或电子纳税单。SSE以互联网为基础,纳税人可随时随地在线缴税,更加方便快捷。纳税人计划缴税时,可以先通过DJP Online网站创建账单代码。账单代码是用于某种税收支付或存款的15位识别代码,第一位是印度尼西亚税务总局/印度尼西亚海关总署(DJBC)/DJA系统的账单代码发行机构,随后的14位是随机数。 电子账单为纳税人缴税提供了便利,并最大限度地减少了输入错误,确保了因缴税使用账单代码而呈现的数据的有效性。获得账单ID后,纳税人可通过以下方式根据税种、纳税期、纳税年度、税额进行支付: 纳税人完成缴税后,将收到一份名为“国家税收证明”(Bukti Penerimaan Negara:BPN)的缴款收据。BPN是银行/邮局为国库交易出具的文件,使用国库交易编号作为另一种管理手段,相当于纳税单。BPN包含证明其法律效力的各种信息或数据。以下是BPN的关键要素,反映了纳税人的身份及所进行的税收交易类型: 如果付款凭证上未印刷NTPN或NTPN不清晰,纳税人可通过DJP Online页面“确认”菜单下的“NTPN确认”来检查NTPN。纳税人可以输入账单代码和安全代码。DJP Online系统将显示支付数据,并验证账单是否已支付和验证。现在,纳税人在缴税时可以使用真实代码创建账单和付款凭证,从而最大限度减少税款支付中的错误和伪造。

收购股票的税收

一家公司拥有另一家公司的公司行为之一是购买另一家公司持有的大部分股票。在收购票时,如果股票的账面价值和买卖价值之间存在差额,就会产生商誉。 商誉是无形资产的一个术语,反映了交易价值和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公司股票买卖时,商誉记录在财务状况表(资产负债表)中。根据印尼适用的财务会计准则(SAK),从商业角度看,商誉必须每年进行重新评估。如果商誉出现减值,则根据会计准则确认减值,并将其记录为费用,从商誉中扣减。如果商誉出现增值,在会计记录中将增值记录为商誉。 买卖股票的税收是资本收益,即售价减去所购公司股票的账面价值(净资产)。如果出售股票的股东是商业实体,则资本收益在利润表中作为其他收入(非营业收入或销售组)列报。至于个人股东,资本收益将按照个人纳税人的累进税率(WPOP)计算。 出售固定资产的税收 在许多与公司行为有关的买卖交易中,被出售的并非公司股票,而是公司的固定资产(资产)。与出售固定资产有关的税收包括出售资产的所得税和增值税(VAT)。 出售资产的所得税 根据1983年第7号法律《所得税法》第4条第(1)款d项,该法律经过多次修订,最近一次为2021年第7号法律(“所得税(PPh)法”)。该法律规定销售或转让资产(固定资产)的利润应缴纳所得税。 公司固定资产的出售可能产生利润或损失。如果公司出售固定资产的价格高于其账面价值或价格或购置价值,那么它们之间的差额就是利润,应予以缴纳所得税。由于出售或转让公司拥有和使用的固定资产而造成的损失是费用。只要固定资产与赚取、收集和维持收入的活动有关,就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作为扣减。 根据《所得税法》第10条第(3)款的规定,在清算、兼并、合并、扩建、拆分或企业收购情况下,固定资产的销售交易,资产的收购价值或转让价格应根据市场价格发行或收取的金额。 根据《所得税法》第4条第(2)款d项的规定,公司从转让土地和/或建筑物形式的固定资产中获得的收入应缴纳最终所得税。根据政府条例第2条第(1)款[2016] 34号规定,转让土地和/或建筑物权的所得税金额为: a. 土地和/或建筑物权转让总金额的2.5%,但以转让土地和/或建筑权为主要业务的纳税人以简易房屋或简易公寓的形式进行的土地和/或建筑物权利转让除外; b. 主要业务是转让土地和/或建筑物权的纳税人,以简易住宅和公寓形式转让土地和/或建筑物权的总金额的1%缴纳所得税;或 c. 对土地和/或建筑权转让给政府的不征收所得税、接受政府特别指派的国有企业或接受地区领导特别指派的地区所有企业,依照《印尼公共利益发展征地法》的规定。 应付所得税必须由公司收到付款后,在下个月的第十五日(第15日)之前支付。 对于购买公司,有义务支付土地和建筑购置费(BPHTB)。其费率是售价的5%减去非应税对象的购置价值(NPOPTKP)。购置价值的金额将根据土地和/或建筑物所在地区来确定。 出售资产的增值税 根据《增值税法》(PPN)[1983] 8号第16D条,该法经过多次修订,最近一次为《税收统一法》[2021] 7号。该法律规定,对应税货物(BKP)的交付征收增值税(VAT),包括机械、建筑、设备、家具或其他应税货物等资产形式,根据其最初用途,这些资产不是供应税企业家(PKP)销售和购买。 与经营活动无直接关系的应税货物,其转让和资产的转让不予以征收增值税,因为根据其最初用途,这些资产不用于销售和购买,即轿车和旅行车形式的机动车辆,因此根据第9条第(8)款b项和c项的规定,购置这些资产的增值税进项税不能入账。

纳税人

纳税人是指依照税收法律和法规的规定,享有纳税、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的权利和义务的个人或者单位。公司纳税人是指作为从事商业的个人和/或单位,包括有限责任公司、私营公司、其他公司、国有企业或以任何名称和形式的地区的所有企业、公司、教会、合作社、养老基金、合伙企业、协会、基金会、群众组织、社会政治组织或其他组织、机构和其他形式的实体,包括集体投资企业和永久性企业形式。私人个人纳税人是指不属于商业实体或法人实体,并且已经满足纳税主体和纳税对象条件的个人或个人纳税人。 每个纳税人都有义务遵守印度尼西亚税务机关制定的税收法规。每个纳税人都有纳税义务,即报告和/或缴税,以及预扣和/或收税。个人纳税人和公司纳税人都必须遵守纳税义务。 私营个体纳税人的合规性 私人是指居住在印度尼西亚的人,在12个月内居住在印度尼西亚超过183天,或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居住并有意向居住在印度尼西亚。符合定义的印度尼西亚公民(WNI)和外国公民(WNA)也包括为私人。 私营个体的义务如下: 私营个体纳税人需要在税务服务部门(KPP)登记,获得纳税人识别号(NPWP) 纳税人须根据税务规定,通过自我评估计算、支付和报告所欠税款。 经营企业的纳税人可以计算一年的营业额,以及与收入相关的成本,其中的税收计算也可以由税务顾问协助。 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业务营业额低于48亿印尼卢比的私营个体纳税人,有权选择享受中小企业的最终所得税计划,税率为每月总收入的0.5%。 使用此申报表的纳税人可包括雇主及其他来源提供的符合1721-A1表格的收入资料。 不可分割遗产 不可分割遗产是一个纳税单位,取代了作为纳税主体的继承人的地位,仍然使用留下遗产的私人个人纳税人的纳税人识别号,并由继承人之一、遗嘱执行人或管理遗产的一方代表。 留下遗产的私人个人纳税人,其代表有义务向纳税人登记地的税务服务部门报告数据的变化。进行报告目的是报告私人个人纳税人已经离世,所以纳税主体变更为不可分割遗产继承人的名字。所使用的纳税人识别号仍然为留下遗产的私人个人纳税人的纳税人识别号,但在计算不可分割遗产的应纳税额时,不能以非应税收入(PTKP)的形式进行扣除。 原则上,来自不可分割遗产的收入是一项权利,可以分配给合法继承人。 因为在计算应税收入时,每个继承人都采用非应税收入的形式进行扣除,而在计算来自不可分割遗产的收入的应税收入时,未采用非应税收入的形式进行扣除。 企业纳税人的合规性 企业纳税人包括公司、上市公司、国有企业(SOE)、合作社、外国公司代表处、常设机构和基金会。 企业纳税人的义务如下:  (NPWP) 企业纳税人需在税务服务部门登记注册税卡(WP),以获得纳税人识别号。 企业纳税人义务包括以下类型: 所得税第22条: 对与进出口有关的贸易活动、为国库和国有企业购买货物、销售某些消费品、汽车、石油和天然气以及奢侈品向企业纳税人征收的预扣税。 凡申报应税货物和/或应税服务且总收入超过48亿的纳税人,应当登记为应税企业(PKP),有义务按照税收规定征收未缴增值税和缴存应计增值税。 纳税和纳税申报表提交截止时间 税项 税率 纳税截止时间 纳税申报表提交截止时间 所得税(PPh) 21 累进税率5% – 35%  次月10日 次月20日 所得税(PPh) 23 2%和15% 次月10日 次月20日 所得税(PPh) 25 根据前一年的纳税申报表(SPT)自行计算。 次月15日 – 所得税(PPh)  26 20% (无双重避税(P3B)) 次月10日 次月20日 所得税(PPh) 29 22% … Read more

个人数据保护:受影响的上市公司

2022年,印度尼西亚共和国政府批准了关于个人数据保护的2022年第27号法案(PDP法案)。随着PDP法案的颁布,所有企业经营者,尤其是在印度尼西亚开展个人数据处理活动的所有企业经营者,都必须为履行因PDP法案颁布产生的义务投入研究并做好准备。 PDP法案的影响催生了一个新的职业,即数据保护员(DPO)。DPO是履行个人数据保护职能的官员或干事。在组织架构中,DPO必须独立工作,以确保全面履行职责。DPO通常直接隶属于最高领导层或直接隶属于公司首席执行官。 在公司内部,DPO的主要任务是确保客户、员工、第三方以及其他实体的数据处理符合数据保护规定。此外,DPO还承担其他职责,例如:向个人数据控制者或个人数据处理者做出遵守PDP法案相关规定的通知和建议;就PDP的影响评估提供建议并监督个人数据控制者和个人数据处理者的表现;以及就个人数据处理相关问题提供协助并充当联络人。DPO还必须确保公司规避PDP法案规定的违规风险和严厉制裁。 PDP法案允许公司从内部和/或外部聘任一名DPO,只要聘任是基于专业素质、法律知识、个人数据保护实践以及履行DPO职责的能力。DPO未必持有法律学位,最重要的是了解法律,尤其是与个人数据保护相关的法律。印度尼西亚数据隐私专业协会(APPDI)为有意获得数据保护员认证的个人提供培训。 PDP法案规定,在以下情形下,每家公司或政府机构都必须任命一名DPO: 例如,在印度尼西亚,符合这些条件的公司都在金融行业运营,包括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服务机构。银行和非银行机构在提供金融服务时,均需要求客户或潜在客户提供个人数据,以便按照各自行业的法规要求开展客户尽职调查。 金融行业作为非常重要的行业,容易发生包含重要客户信息在内的数据泄漏,因此DPO的存在非常重要,有望为客户的个人数据提供保护。除了个人信息,金融行业的数据还包括账户余额等客户财务数据,这类数据必须得到良好保护和保障。 除金融行业外,医疗、电商和数字行业的公司也需要DPO。Tokopedia(印度尼西亚证券交易所:GOTO)是印度尼西亚的电商公司之一,该公司设有专门的数据保护部门,是众多印度尼西亚人使用的市场平台。通过Tokopedia促进的交易规模及其拥有的注册商家和用户数量,可以得出结论,个人数据保护是优先考虑要素之一,这一点从该公司设有DPO即可得到证实。 WIR集团(印度尼西亚证券交易所:WIRG)是一家从事元宇宙开发的数字公司,与PT DCI Indonesia Tbk.公司(印度尼西亚证券交易所:DCII)展开合作,确保进入元宇宙世界的用户实现隐私和数据安全。该合作对于实施元宇宙技术具有战略意义,因为元宇宙技术的实施需要安全、可靠、稳定和零停机时间的数据中心基础设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