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W Indonesia

Cakupan ESG: Mengupas Aspek Lingkungan, Sosial, dan Tata Kelola

ESG merupakan tiga huruf yang menjadi pusat perhatian di tengah perkembangan dunia bisnis terkini. Disaat kesadaran global akan tantangan lingkungan, keadilan sosial, dan tata kelola yang baik mulai meningkat, ESG timbul sebagai landasan penting bagi perusahaan untuk menunjukkan komitmennya terhadap keberlanjutan dan tanggung jawab. Namun, apa sebenarnya ESG? dan mengapa perusahaan berlomba-lomba untuk melaporkannya? Lebih … Read more

IBU KOTA BARU : FASILITAS PERPAJAKAN

Pemindahan Ibu Kota Negara (IKN) merupakan strategi untuk merealisasikan target ekonomi Indonesia 2045, yaitu pertumbuhan ekonomi yang lebih inklusif dan merata melalui akselerasi pembangunan Kawasan Timur Indonesia. Sehingga dapat mengurangi kesenjangan antara Kawasan Timur Indonesia (KTI) dan Kawasan Barat Indonesia (KBI), khususnya antara Jawa dan luar Jawa. Arah kebijakan pengembangan Ibu Kota Nusantara (IKN):  Pemerintah … Read more

New Capital City: Tax Facilities

The relocation of the National Capital (IKN) is a strategy to achieve Indonesia’s 2045 economic target of more inclusive and equitable economic growth through accelerated development of Eastern Indonesia. This aims to reduce the disparity between Eastern Indonesia (KTI) and Western Indonesia (KBI), particularly between Java and areas outside Java. Development Policy Directions for Nusantara … Read more

新首都:税收便利

国家首都迁移战略通过加快印度尼西亚东部的发展,推动实现该国2045年的经济目标,促进经济发展更包容、更公平。其目的是缩小印度尼西亚东部(KTI)和印度尼西亚西部(KBI)之间的差距,尤其是爪哇和爪哇以外地区之间的差距。 新首都努桑塔拉(IKN)的发展政策方向: 印度尼西亚政府于2023年3月6日颁布了《2023年第12号政府条例关于为企业在新首都努桑塔拉提供许可、营商和投资便利》(PP 12/2023)。该条例规定了为企业开展投资和经济活动和(或)出资支持新首都努桑塔拉和(或)伙伴地区的发展建设提供许可、营商和投资便利的具体政策。 继PP 12/2023之后,印度尼西亚政府于2024年4月29日颁布了《2024年第28号财政部长条例关于新首都努桑塔拉的税收和海关便利》(PMK 28/2024),旨在通过提供财政激励措施,鼓励企业参与新首都的发展建设。 针对在新首都努桑塔拉投资或营商的税收和海关便利包括: 从商业运营开始的纳税年度起,按应交企业所得税的100%给予免税期或企业所得税减免额度。获得企业所得税减免便利的企业,必须满足以下条件: 国内外投资者均可利用印度尼西亚政府在新首都提供的税收便利、展现税务合规的最高水平。这将确保新首都得到最佳发展和经济增长,实现“2045年黄金印度尼西亚愿景”,为投资者创造公平、满意的投资回报。

税收中的借款成本

在商业活动中,一个公司可能会向其他公司借钱。这些借款可以从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或其他公司–第三方和/或相关方获得。借贷资金用于营运资金或资本支出,以保持业务的连续性和/或加速业务增长。 根据公平交易的原则,公司的借款是有后果的,有义务支付借款本金和利息费用。利息支出是指公司需要支付给贷款人(债权人)的回报费用。利息支出在损益表中确认,尽管在会计准则中,有一项利息支出可以被资本化,从而增加了相关借款所融资产的价值。 借款利息支出可以被确认为在计算应税收入时可以减少收入的费用。扣除利息支出的原则是只要符合3M的标准,即为Memperoleh(获得)、Menagih(收取)和Memelihara(维持)收入所确定的成本。与3M无关的利息支出不能被扣除,所以必须进行财政更正,例如,源于股东个人借款的利息支出。 2008年第36号法律规定了可扣减和不可扣减的利息支出,该法律规定了所得税。如果利息支出是作为包括在获得、收取和维持收入,那么利息支出可以从应税收入中扣除,因此,从其他公司融资产生的利息支出可以由公司来支付。对于这种利息支出,根据第23条第1款a项,本公司须按已付利息支出总额的15%预扣所得税。这种强制性的扣除不包括银行贷款产生的利息支出。作为纳税人,公司需要在下一个纳税月缴纳并报告第二十三条规定的预扣所得税。 能够减少税收收入的利息支出必须来自符合印度尼西亚共和国财政部长(PMK)第169/Pmk.010/2015号条例中规定的公平原则的债务比率。010/2015号关于确定公司借款与资本之间的比较金额以计算所得税。所得税的计算,是根据在印度尼西亚成立或注册的公司,其资本分为股份,债务与资本之间的比例确定的。 借款是指一个纳税年度或部分纳税年度的平均债务余额,其计算是根据相关纳税年度中每个月末的平均借款余额;或相关部分纳税年度中每个月末的平均借款余额。所指的借款余额包括长期借款余额和短期借款余额,包括计息的贸易借款余额。 资本是指一个纳税年度或部分纳税年度的平均资本余额,其计算方法是根据有关纳税年度每个月末的平均资本余额;或该纳税年度相关部分每个月末的平均资本余额。所指的资本余额包括适用的财务会计标准中所指的权益和来自关联方的无息借款。 根据PMK.169/PMK.010/2015号文件,借款公平性是根据债务与股本的比例(DER)计算的。债务和资本之间的比例被设定为最高四比一(4:1)。银行、金融机构、保险和再保险公司、石油和天然气开采、普通采矿和其他采矿部门的纳税人,如果受生产分享合同、工作合同或合作协议的约束,可免于遵守关于债务和资本比较的规定。 采矿业务,在上述合同或协议中,规定或包括有关借款和资本之间的比例限制;其全部收入应根据单独的法律和法规缴纳最终所得税;以及在基础设施部门经营企业的纳税人。 如果DER比率超过了4:1的要求,那么可以收取的借款利息必须调整到4:1的上限。如果公司的DER比率为5:1,那么应税利息费用只能按商业上收取的借款利息的4/5收取。剩余的1/5被修正为正向收入,从而与财政修正前的商业利润相比,增加了应税收入。 用于收购固定资产的货币贷款以外的应付款项来自租赁交易。在租赁中,存在导致公司必须支付利息费用的租赁债务。根据财政部第1169/KMK.01/1991号法令第16条,可以为租赁的利息付款提供资金,包括无选择权的租赁(第17条)。根据财政部第1169/KMK.01/1991号法令第17条,为支付无选择权租赁产生的费用,公司须根据第23条预扣所得税。 公司对税收利息支出的理解可以避免不必要的税款或利息罚款。利息费用的税务处理不能与利息费用的会计处理分开。

Borrowing Costs in Taxes

In business activities, a company may borrow money from other companies. These borrowings can be obtained from banks, non-bank financial institutions or other companies – third party and/or related party. Borrowing funds are used to finance working capital or capital expenditure, in order to maintain business continuity and/or accelerate business growth. In accordance with the … Read more

Electric Motor Vehicles in Indonesia

Electric vehicles (EVs), or Electric Motor Vehicles (EMVs), are part of Indonesia’s mitigation actions. To meet the emission reduction targets under Indonesia’s Nationally Defined Contribution (NDC), electric two-wheelers (E2Ws) are expected to reach 1.8 million by 2025 and 13 million by 2030. Meanwhile, electric four-wheelers (E4Ws) are targeted to reach 0.4 million by 2025 and … Read more

印度尼西亚的电动机动车

电动汽车(EV)或电动机动车(EMV)是印度尼西亚减排行动的一部分。为实现印度尼西亚国家自主贡献(NDC)下的减排目标,电动两轮车(E2W)预计到 2025年将达到180万辆,到2030年将达到1300万辆。同时,电动四轮车(E4W)目标为到2025年达到40万辆,到2030年达到200万辆。这些目标表明,印度尼西亚政府致力于通过明确的绩效手段成功实现能源转型。 根据印度尼西亚汽车工业协会(Gaikindo)的数据,到2024年3月,国内市场的电池电动汽车(BEV)批发量达到2140台。这一数字代表比起2024年2月的销量1444台,环比增长了48.1%。以下是2024年3月国内市场批发销量最高的十大电动汽车排行榜: 来源:Katadata 2024年第一季度电动汽车销售的正增长归功于政府对众多设施的支持。措施包括增加电动汽车需求的政策、补贴、税收优惠、开发公共电动汽车充电站(SPKLU),以及通过加强供应链和扩大使用规模来逐步提升制造。 这也表明,尤其是在集成供应链到位的情况下,印度尼西亚具有成为电动汽车制造中心的潜力。电池是供应链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占电动汽车总重量的12%,总成本的35%。 印度尼西亚的镍生产业不断发展,从而很好地满足电动汽车对镍基电池的需求,同时,印度尼西亚政府禁止出口镍含量低于1.7%的镍矿石(能源和矿产资源部第11/2019号法规),这鼓舞了行业对国内镍湿法冶金精炼设施进行投资。 2024年,投资部长/投资协调委员会(BKPM)主席将为印度尼西亚和东南亚首家电动汽车电池厂欧米茄项目揭幕。值得注意的是,现代汽车公司、乐金新能源和印度尼西亚电池公司(IBC)的合营企业现代乐金印度尼西亚(HLI)绿能公司,投资额11亿美元(约50.39万亿印尼盾),到2023年中期拥有超过1000名印度尼西亚雇员。HLI绿能的产能为10千兆瓦/小时(GWh),由3260万个电池单元组成,第一阶段可生产约15万辆电动汽车。该协议是双方共同努力的一部分,旨在刺激投资,从而支撑印度尼西亚电动汽车生态系统的发展。 印度尼西亚电池公司(IBC)董事托托-努格罗霍在其他场合解释说,除欧米茄项目外,印尼目前至少还有其他四个电动汽车电池项目: 腾龙项目是指与宁德时代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CATL)的子公司宁波普勤时代有限公司(CBL)合作的端到端电动汽车电池开发项目。腾龙项目从上游到下游的投资价值为56亿美元,相当于91万亿印尼盾(假设汇率为16,254.05印尼盾)。2023年1月16日签署了有条件股份购买协议(CSPA)。 泰坦项目是与乐金新能源(LGES)联盟的联营企业。2023年4月,托托提到政府正在要求联盟进行书面保证。 与印度尼西亚国家电力公司合作的电池储能系统(BESS)项目将从使用柴油过渡到使用太阳能电池板和电池。 通过该项目,IBC成为国家电动汽车制造商Gesits的大股东。 预计这些项目将通过一体化生产降低电池成本,并为印度尼西亚的绿色能源行业和经济做出更广泛的贡献和影响。

KENDARAAN BERMOTOR LISTRIK DI INDONESIA

Kendaraan listrik (EV) atau Kendaraan Bermotor Listrik (KBL) termasuk dalam aksi mitigasi negara Indonesia. Untuk memenuhi target pengurangan emisi di bawah Nationally Defined Contribution (NDC) Indonesia, kendaraan roda dua listrik (E2W) harus mencapai 1,8 juta pada tahun 2025 dan 13 juta pada tahun 2030. Sedangkan roda empat Listrik (E4W) harus mencapai 0,4 juta pada tahun 2025 dan … Read more

《财务会计准则(PSAK)第19号——无形资产:研究与开发》

印度尼西亚的交通运输产业正在从化石燃料向更低碳环保的电能转变,因为交通运输产业是温室气体排放的主要来源之一。电动汽车的使用日益增长,中国拥有最大的电动汽车市场,其次是欧洲和美国。电动汽车的发展很大程度上依赖于各国出台的政策。印度尼西亚致力于成为全球电动汽车产业中心,所以其必须应对与成本、标准、发电、激励支持、通信安全和集成框架等相关的挑战。除此之外,若想吸引投资者,印度尼西亚相关方还必须关注基础设施完备度、经商便利性、政府政策以及研发等相关情况。 根据印度尼西亚《财务会计准则(PSAK)第19号——无形资产》的规定,确定内部产生的无形资产是否符合确认条件时,企业需将无形资产的产生过程分为两个阶段:研究阶段和开发阶段。研究是为获取新知识而进行的有计划探索或批判性调查,这些知识预计将有助于开发新产品或服务(统称产品)、新工艺或技术(统称工艺),或对现有产品或工艺进行重大改进。开发是将研究成果或其他知识应用于某项计划或设计,以生产出新的或有重大改进的产品、工艺,无论其目的是出售还是使用。开发包括产品替代品的方案制定、设计和测试,原型的建造以及试生产设施的运营。 研究与开发成本的确认需分析考虑,以确定其成本应予以资本化处理还是在发生时记为费用。此外,企业与其他方合作开展的研发活动通常情况复杂,需要考虑多种因素,以确定适当的会计处理方法。 在研究阶段,企业不确认研究(或内部项目研究阶段)产生的无形资产。研究支出(或内部项目研究阶段的支出)在发生时确认为费用。在内部项目的研究阶段,企业无法证明其能够带来未来经济利益的无形资产的存在。因此,研究支出总是在发生时确认为费用。研究活动的例子包括: 在开发阶段,当且仅当企业能够证明以下各项时,开发(或内部项目的开发阶段)产生的无形资产才予以确认: 在项目开发阶段,企业可能能够确认某一项无形资产,并证明该资产将产生未来经济效益。这是因为项目的开发阶段比研究阶段更为成熟稳定。开发活动的例子包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