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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uthenticity of Deed of Online GMS Minutes

General Overview of GMS The General Meeting of Shareholders (GMS) holds unparalleled authority within the corporate structure. As one of the corporate organs, the GMS possesses powers not granted to the board of directors or the supervisory board within the limits established in Law Number 40 of 2007 concerning Limited Liability Companies (Undang-Undang Perseroan Terbatas: … Read more

线上股东大会会议记录公证书的真实性

股东大会概述 股东大会(GMS)在公司结构中拥有至高无上的权力。作为公司机构之一,股东大会拥有2007年第40号法律《有限责任公司法》和/或公司章程规定范围内、董事会或监事会不享有的权力。虽然公司各个机构(股东大会、董事会和监事会)都根据各自的职责拥有自己的权力,但股东大会在私营有限公司中拥有最高控制权。 股东大会拥有但未授予董事会或监事会的权力包括: 股东大会本身分为两种类型:年度股东大会和临时股东大会。年度股东大会必须在每年6月底之前召开一次,而临时股东大会可由董事会通过书面申请随时召开。召开股东大会的目的是审查公司内部的所有活动,如业务运营、财务报告以及财年内出现的影响公司业务活动的具体问题。 召开股东大会 股东大会在公司章程规定的公司营业地举行。但是,根据《有限责任公司法》第77条第(1)款的规定,股东大会除按惯例在公司营业地点举行外,还可以通过电话会议或视频会议的形式进行。这一规定为相关人员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了灵活性,其无需亲临现场。 此外,按照《有限责任公司法》第77条第(4)款的规定,股东大会的结果记录在所有股东大会参会者商定并签署的会议记录中。因此,通过视频会议进行的股东大会可以将参会者聚在一起,他们犹如身处一处。虽然他们实际上位于不同的地方,但仍然可以像传统股东大会一样实时听到和看到彼此。 另一方面,根据《有限责任公司法》第21条第(4)款的规定,如果股东大会对公司章程进行修改,则股东大会会议记录必须通过印尼语公证书予以公证。这意味着,如果股东大会的决定涉及对公司章程的修改,那么即使是通过视频会议进行的,也必须通过公证书正式确定。 在通过视频会议召开股东大会时,必须注意到其与传统股东大会的不同之处——在传统股东大会中,参会者在股东大会的同一时间和地点亲临现场,而在视频会议形式的股东大会中,参会者身处各地,但从头至尾同时跟进股东大会的进程。 股东大会会议记录的真实性 如上所述,如果股东大会的主题涉及修改公司章程,则必须以公证书的形式正式确定结果。符合以下条件的证书可被视为公证书: 根据《公证法》第1条第(1)款和第15条第(1)款的规定,公证员有权创建公证书,明确规定公证员是有权起草有关诉讼、协议和决定的公证书的公职人员。股东大会的决定可被视为股东大会参会者就公司达成的协议或共识。因此,由公证员制作的载有股东大会决定的文书可被视为公证书。 此外,根据第16条第(1)款第m项,公证人有义务在两名见证人在场的情况下亲自在申请人面前宣读公证书,而在继承公证书方面,必须有四名见证人在场。这就意味着,股东大会会议记录公证书的创建程序必须由公证员、申请人和两名见证人亲自参加。如果公证员未执行这一程序,即公证员没有亲自(直接)向申请人和见证人当面宣读,后果是公证书从地位上而言成为暗箱操作公证书。 这就涉及到通过视频会议进行的股东大会会议记录公证书的真实性问题,因为这种股东大会不要求申请人亲自到同一地点。这种情况不符合《公证法》第16条第(1)款第m项的规定。因此,如果遵照的是该条款,则通过视频会议进行的股东大会公证书从地位上而言可能被视为暗箱操作公证书。 《有限责任公司法》与《公证法》之间存在矛盾,特别是在进行股东大会的机制方面。《有限责任公司法》允许通过视频会议进行股东大会,也就是允许参会者在不同地点跟进股东大会的程序,从而能在未亲自面对公证员的情况下观看和聆听股东大会进程。而另一方面,《公证法》要求公证员直接亲自在场面对申请人和见证人。这一冲突可以通过“特别法优先于普通法”的法律原则来解决。 “特别法优先于普通法”原则是指在法律上两个等级相等的法规之间的优先性,特别法要优先于普通法。《公证法》第16条第(1)款第m项属于普通法,而《有限责任公司法》第77条第(1)款和第77条第(4)款的解释属于特别法。 在执行《有限责任公司法》第77条第(1)款和第77条第(4)款的解释时,还必须注意与《公证法》第38条相关的公证书形式。在传统公证书的创建过程中,公证书的形式,尤其是公证书的结尾部分,通常表明申请人、见证人和公证人同时出现在同一地点。但是,对于通过视频会议进行的股东大会,必须明确说明股东大会参会者各自的不同地点,以防止公证书成为暗箱操作公证书。 根据上述讨论,如果适用了“特别法优先于普通法”原则,则通过电子媒介,尤其是视频会议进行的股东大会会议记录公证书从法律地位而言可称作公证书。其中,《公证法》第16条第(1)款第m项属于普通法,而《有限责任公司法》第77条第(1)款和第77条第(4)款的解释属于特别法。根据这一法律解释,《公证法》第16条第(9)款中的惩罚规定并不适用,而根据该规定,公证书会成为暗箱操作公证书。此外,《公证法》第16条第(1)款第m项虽然要求申请人、见证人和公证人必须在同一时间和地点亲自面对面,但该条款仅适用于《有限责任公司法》第77条第(1)款和第77条第(4)款的解释中提及的股东大会公证书以外的公证书。

KEOTENTIKAN AKTA RISALAH HASIL RUPS ONLINE

RUPS Secara Umum Rapat Umum Pemegang Saham (RUPS) membawa otoritas yang tak terbandingkan dalam struktur perseroan. RUPS menjadi salah satu organ perseroan yang memiliki wewenang yang tidak diberikan kepada direksi atau dewan komisaris dalam batas yang ditentukan dalam Undang-Undang Nomor 40 Tahun 2007 tentang Perseroan Terbatas (UUPT) dan/atau anggaran dasar.  Dalam hal ini, RUPS memegang … Read more

Embracing the AI Era: Challenges and Opportunities for the Accounting Profession

In the era of rapid digital advancement, Artificial Intelligence (AI) has emerged as a game-changer across various industries, including the accounting profession. AI offers tremendous potential to enhance efficiency, accuracy, and productivity. However, the implementation of this technology also presents challenges that accountants must anticipate in order to remain relevant amid these advancements. One of … Read more

迎接人工智能时代:会计职业的挑战与机遇

在数字技术快速发展的浪潮中,人工智能(AI)的出现已经为多个行业带来了巨大变革,包括会计职业。AI不仅仅是辅助工具,还提供了能够提升效率、准确性和生产力的巨大机遇。然而,这项技术的实施也带来了会计师需要面临的挑战,以在时代发展中保持竞争力。 AI最显著的贡献之一是例行会计任务的自动化,例如数据录入、账户对账和财务报表的编制。这些以前需要大量时间和手动操作的工作,现在AI可以快速且准确地完成。然而,效率提升的同时也带来了担忧:低复杂性任务的岗位,通常是初级会计的职责,现在可能被机器取代。这迫使会计师需要提升技能,并寻找新的方式来保持其竞争力。 在这个时代,持续学习不再是选择,而是必需。会计师必须了解AI算法的工作原理、数据分析方法,以及基于AI的软件管理。缺乏技术知识或技能能够成为重大障碍。但对于那些能够适应的人,这项技术反而提供了提升能力和拓展其商业角色的机会。 例行任务的自动化促使会计师迈向下一个层次,从单纯的财务记录员转变为战略顾问。会计人员不再只关注财务记录,而是需要分析AI生成的数据,并提供深入洞察来支持商业决策。数据分析能力、对业务的深刻理解和有效沟通技能成为必不可少的能力。这种变化为会计师在支持企业可持续发展方面扮演更重要的角色。 AI的使用也带来了伦理困境。例如,算法偏差或出于不符合职业规范的目的而滥用技术,这些问题引起了严重关切。会计师肩负着确保AI使用透明、公正,并符合专业标准的道德责任。 为了跟进技术时代的发展,会计师需要发展新的能力: AI并不是会计职业的威胁或敌人。相反,技术为职业转型提供了通往更具战略性和深远影响的道路。通过做好准备并应对现有挑战,会计师不仅可以存续,还能成为支持企业在数字时代实现可持续发展的重要伙伴。只要会计师能够适应并明智地利用技术,这一职业将始终发挥重要作用。

Menyongsong Era AI: Tantangan dan Peluang bagi Profesi Akuntan

Di tengah pesatnya perkembangan teknologi digital, kehadiran Artificial Intelligence (AI) telah membawa transformasi besar di berbagai sektor, termasuk dalam profesi akuntan. AI bukan hanya menjadi alat bantu, tetapi juga menghadirkan peluang luar biasa yang dapat mengubah efisiensi, akurasi, dan produktivitas. Penerapan teknologi ini juga menghadirkan tantangan yang harus diantisipasi oleh para akuntan agar tetap relevan … Read more

Authenticity of Tax Payment Letter

As Taxpayers, both Corporations and Individuals have tax obligations that must be fulfilled, known as the payment of due taxes. Before making a tax payment, Taxpayers are required to have an EFIN number first. An EFIN is a Taxpayer identification number used to access electronic tax services. Once a Taxpayer has an EFIN, they can … Read more

税收缴款书的真实性

无论公司还是个人,作为纳税人,都必须履行纳税义务,即缴纳应纳税款。在缴税之前,纳税人必须先获得电子税务激活码(EFIN)。EFIN是用于获取电子税务服务的纳税人识别号。纳税人获得EFIN后就可以在印度尼西亚税务总局(Direktorat Jenderal Pajak: DJP)在线网站上进行激活并使用在线税务服务,如报税、创建账单代码等。 缴税通过特定的文件或表格,即“纳税单(Surat Setoran Pajak: SSP)”来完成,然后纳税单将通过财政部部长指定和委派的支付地点直接交给国库。印度尼西亚税务总局通过第PER-09/PJ/2020号税务总局条例(Perdirjen),发布了关于纳税单填写格式、内容和程序的新条例,以取代之前第PER-22/PJ/2017号税务总局条例。 每张SSP只能用于:支付或存入一种税款;某一时期、某一纳税年度或某一纳税年度一部分的税款;一份税务评估函(Surat Ketetapan Pajak:SKP);一份征税函(Surat Tagihan Pajak:STP);一份土地和建筑物评估函;一份土地和建筑物征税函;或一项导致应缴纳税款增加的法律裁决。每次提交的SSP必须使用一个税务账户代码和一种类型的税收存款。在最新规则中,印度尼西亚税务总局更改了这些规则所附的账户代码和税种列表。做出这一更改是为了确保账户代码和税种与税收法规的发展保持一致。 随着信息技术的进步,已经由原来的使用SSP进行税收存款转为使用电子纳税单(SSE)进行税收存款。自2016年7月1日起,SSE已有效实施,印度尼西亚税务总局推出了电子账单或电子纳税单。SSE以互联网为基础,纳税人可随时随地在线缴税,更加方便快捷。纳税人计划缴税时,可以先通过DJP Online网站创建账单代码。账单代码是用于某种税收支付或存款的15位识别代码,第一位是印度尼西亚税务总局/印度尼西亚海关总署(DJBC)/DJA系统的账单代码发行机构,随后的14位是随机数。 电子账单为纳税人缴税提供了便利,并最大限度地减少了输入错误,确保了因缴税使用账单代码而呈现的数据的有效性。获得账单ID后,纳税人可通过以下方式根据税种、纳税期、纳税年度、税额进行支付: 纳税人完成缴税后,将收到一份名为“国家税收证明”(Bukti Penerimaan Negara:BPN)的缴款收据。BPN是银行/邮局为国库交易出具的文件,使用国库交易编号作为另一种管理手段,相当于纳税单。BPN包含证明其法律效力的各种信息或数据。以下是BPN的关键要素,反映了纳税人的身份及所进行的税收交易类型: 如果付款凭证上未印刷NTPN或NTPN不清晰,纳税人可通过DJP Online页面“确认”菜单下的“NTPN确认”来检查NTPN。纳税人可以输入账单代码和安全代码。DJP Online系统将显示支付数据,并验证账单是否已支付和验证。现在,纳税人在缴税时可以使用真实代码创建账单和付款凭证,从而最大限度减少税款支付中的错误和伪造。

KEOTENTIKAN SURAT SETORAN PAJAK

Sebagai Wajib Pajak baik Badan maupun Orang Pribadi, memiliki kewajiban perpajakan yang harus dipenuhi, yakni melakukan pembayaran pajak yang sudah menjadi kewajibannya. Sebelum melakukan pembayaran pajak, Wajib Pajak harus memiliki nomor EFIN terlebih dahulu. EFIN adalah nomor identifikasi Wajib Pajak untuk mengakses layanan perpajakan elektronik. Ketika Wajib Pajak telah memiliki nomor EFIN, Wajib Pajak dapat … Read more

收购股票的税收

一家公司拥有另一家公司的公司行为之一是购买另一家公司持有的大部分股票。在收购票时,如果股票的账面价值和买卖价值之间存在差额,就会产生商誉。 商誉是无形资产的一个术语,反映了交易价值和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公司股票买卖时,商誉记录在财务状况表(资产负债表)中。根据印尼适用的财务会计准则(SAK),从商业角度看,商誉必须每年进行重新评估。如果商誉出现减值,则根据会计准则确认减值,并将其记录为费用,从商誉中扣减。如果商誉出现增值,在会计记录中将增值记录为商誉。 买卖股票的税收是资本收益,即售价减去所购公司股票的账面价值(净资产)。如果出售股票的股东是商业实体,则资本收益在利润表中作为其他收入(非营业收入或销售组)列报。至于个人股东,资本收益将按照个人纳税人的累进税率(WPOP)计算。 出售固定资产的税收 在许多与公司行为有关的买卖交易中,被出售的并非公司股票,而是公司的固定资产(资产)。与出售固定资产有关的税收包括出售资产的所得税和增值税(VAT)。 出售资产的所得税 根据1983年第7号法律《所得税法》第4条第(1)款d项,该法律经过多次修订,最近一次为2021年第7号法律(“所得税(PPh)法”)。该法律规定销售或转让资产(固定资产)的利润应缴纳所得税。 公司固定资产的出售可能产生利润或损失。如果公司出售固定资产的价格高于其账面价值或价格或购置价值,那么它们之间的差额就是利润,应予以缴纳所得税。由于出售或转让公司拥有和使用的固定资产而造成的损失是费用。只要固定资产与赚取、收集和维持收入的活动有关,就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作为扣减。 根据《所得税法》第10条第(3)款的规定,在清算、兼并、合并、扩建、拆分或企业收购情况下,固定资产的销售交易,资产的收购价值或转让价格应根据市场价格发行或收取的金额。 根据《所得税法》第4条第(2)款d项的规定,公司从转让土地和/或建筑物形式的固定资产中获得的收入应缴纳最终所得税。根据政府条例第2条第(1)款[2016] 34号规定,转让土地和/或建筑物权的所得税金额为: a. 土地和/或建筑物权转让总金额的2.5%,但以转让土地和/或建筑权为主要业务的纳税人以简易房屋或简易公寓的形式进行的土地和/或建筑物权利转让除外; b. 主要业务是转让土地和/或建筑物权的纳税人,以简易住宅和公寓形式转让土地和/或建筑物权的总金额的1%缴纳所得税;或 c. 对土地和/或建筑权转让给政府的不征收所得税、接受政府特别指派的国有企业或接受地区领导特别指派的地区所有企业,依照《印尼公共利益发展征地法》的规定。 应付所得税必须由公司收到付款后,在下个月的第十五日(第15日)之前支付。 对于购买公司,有义务支付土地和建筑购置费(BPHTB)。其费率是售价的5%减去非应税对象的购置价值(NPOPTKP)。购置价值的金额将根据土地和/或建筑物所在地区来确定。 出售资产的增值税 根据《增值税法》(PPN)[1983] 8号第16D条,该法经过多次修订,最近一次为《税收统一法》[2021] 7号。该法律规定,对应税货物(BKP)的交付征收增值税(VAT),包括机械、建筑、设备、家具或其他应税货物等资产形式,根据其最初用途,这些资产不是供应税企业家(PKP)销售和购买。 与经营活动无直接关系的应税货物,其转让和资产的转让不予以征收增值税,因为根据其最初用途,这些资产不用于销售和购买,即轿车和旅行车形式的机动车辆,因此根据第9条第(8)款b项和c项的规定,购置这些资产的增值税进项税不能入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