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动汽车增值税(VAT)
印度尼西亚税务局(ITA)颁布了一项关于政府承担特定四轮电动汽车和特定电动巴士交付产生的增值税的新条例,即2024年第8号财政部长条例(PMK第8/2024号)。此外,ITA还发布了2024年第9号财政部长条例(PMK第9/2024号),涉及政府将承担2024财年特定四轮电动汽车(KBLBB)进口和/或交付产生的奢侈品销售税。这两项条例均于2024年2月15日生效。 2024年第8号财政部长条例: 该条例旨在通过政府承担2024年特定四轮电动汽车和特定电动巴士交付产生的增值税提供财政激励,以延续政府在上年度提供的支持。PMK第8/2024号规定了: 2024财年(2024年1月至12月)以新车登记形式交付给买方的特定四轮电动汽车和/或特定电动巴士产生的应付增值税,将由政府承担。 由政府承担的特定四轮电动汽车和特定电动巴士必须符合以下使用本地零部件成分指数(TKDN)标准: 特定四轮电动汽车和特定电动巴士交付产生的增值税,政府承担部分的增值税税率如下: 交付特定四轮电动汽车和/或特定电动巴士的应税企业家(PKP)必须按照税法规定开具税务发票,编制政府承担部分增值税的完税报告。 开具由政府承担的特定四轮电动汽车和特定电动巴士交付产生的增值税的税务发票时,应遵循以下规定: 如果由政府承担增值税的特定四轮电动汽车和特定电动巴士的交付对象是: 交付特定四轮电动汽车和特定电动巴士的应税企业家必须编制政府承担部分增值税的完税报告,以税务发票形式出具,并在相关纳税期的增值税定期纳税申报表中上报代码07。 对2024年1月至2024年12月纳税期交付的特定四轮电动汽车和特定电动巴士的增值税定期纳税申报表进行的上报和更正,可视为一份完税报告,只要该报告在2025年1月31日之前完成提交。 如买方为应税企业家且在购买特定四轮电动汽车和特定电动巴士时使用了政府补贴承担的增值税,在上报增值税定期纳税申报表时不能抵扣政府承担增值税部分的价值。根据《增值税法》第9条第(4c)款的规定,交付特定四轮电动汽车和特定电动巴士的应税企业家可作为低风险应税企业家,享受多缴税款初步退税。 2024年第9号财政部长条例: 进口特定完全组装四轮电动汽车的应税企业家必须编制进口通知书,其中包含同意采用进口激励政策的批准函件编号和日期、进口设备代码、品牌、类型和变体、底盘编号以及海关编码(HS)。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