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度尼西亚的税收优惠

为推动投资活动、促进经济增长以及提升竞争力,印度尼西亚政府通过免税期和免税额的形式向企
业纳税人(“企业纳税人”)提供税收优惠。另外,税收优惠还有助于支持商业生产准备工作和保护
印度尼西亚国内商业活动,尤其是国内产业。

根据印度尼西亚共和国财政部(PMK)第130/PMK 010/2020号条例(修订自印度尼西亚共和国财
政部第150/PMK.010/2018号条例——关于准予企业所得税减免优惠)的规定,政府通过减免企业
所得税(CIT),向企业纳税人提供免税期优惠。

一般标准:

  1. 成为先锋行业;
  2. 在印度尼西亚拥有合法身份;
  3. 进行新投资(此前未获批准):

(1)关于准予或通知拒绝减免企业所得税的决定;
(2) 关于准予或通知拒绝减免企业所得税的决定;
(3) 关于准予或通知拒绝减免企业所得税的决定;
(4) 关于准予或通知拒绝减免企业所得税的决定;

4. 计划新投资额至少达到1,000亿印尼盾;

5. 遵守《财政部关于确定公司债务与股权比例以计算企业所得税的条例》中有关债务与股权比
例的规定;以及

6. 承诺在企业所得税减免决定发布后1年内开始实施新的投资计划。

先锋行业是指具有广泛联系、高附加值和外部效应、能引进新技术并对国家经济具有战略价值的产
业。以下是可享受免税期优惠的18个先锋行业:

上述企业所得税(CIT)减免情况如下:

  1. 对投资价值至少为5000亿的新投资,100%减免应缴企业所得税金额。
  2. 对投资价值在1000亿——5000亿印尼盾的新投资,减免应缴企业所得税金额的50%。

所得税(CIT)减免的比率和优惠期限:

  1. 100%减免应缴企业所得税金额:

a. 对投资价值在5000亿——1万亿印尼盾的新投资,给予5个财政年度的所得税减免优惠;
b. 对投资价值在1万亿——5万亿印尼盾的新投资,给予7个财政年度的所得税减免优惠;
c. 对投资价值在5万亿——15万亿印尼盾的新投资,给予10个财政年度的所得税减免优惠
d. 对投资价值在15万亿——30万亿印尼盾的新投资,给予15个财政年度的所得税减免优惠;
e. 对于投资价值至少为30万亿印尼盾的新投资,给予20个财政年度的所得税减免优惠。

在上述企业所得税减免期结束后,企业纳税人在随后的两个纳税年度中将享受企业所得税税率
50%的减免。

2. 减免应缴企业所得税金额的50%:

对投资额在1000亿——5000亿印尼盾的新投资,给予5个财政年度的所得税减免优惠。企业所得
税减免期结束后,企业纳税人在随后的两个纳税年度中将享受企业所得税税率25%的减免。

纳税人可通过OSS(一站式线上提交)系统在线申请这些优惠。

免税额

根据《印度尼西亚共和国政府条例》(2019年第78号)(由《政府条例》(2016年第9号)和《
政府条例》(2015年第18号)修订而成)——关于特定业务领域和/或特定地区投资的企业所得
税优惠政策。

企业所得税优惠包括:

a. 公司在有形固定资产(用于主营业务活动)(包含土地)所投资的金额,其30%可分配到6年
期间来抵扣公司的净收入,即公司在前6年的净收入每年可抵扣投资金额的5%;
b. 有形固定资产的加速折旧,作为投资一部分而获得的无形资产的加速摊销(使用寿命比正常
使用寿命低50%,折旧率为正常折旧率的两倍);
c. 支付给外国纳税人(印尼常设机构除外)的股利,征收10%的企业所得税,或根据现行的有
关避免双重征税协议,采用较低的税率征收;
d. 给予5年以上(不超过10年)的亏损补偿期。

目前,已有166个商业领域可以享受免税额,比之前规定涵盖的145个领域有所扩大。

然而,这并不排除在某些条件和考虑因素下,政府取消企业纳税人这些优惠的可能性。例如,在镍行
业(镍生铁和镍铁冶炼厂),政府计划取消对低含量镍行业的免税期优惠。对于申请新建镍生铁和镍
铁冶炼厂的公司来说,如果镍生铁和镍铁冶炼厂的产能已经很大且已经投入了大量资产,这两种类型
的镍就不能再被归类为先锋行业。然而,对于先前已获得免税期优惠的镍行业参与者,政府不会取消
他们的收税优惠,他们可以继续享受该优惠。

出口收入

为优化自然资源(NR)的利用,以及加快自然资源的下沉,印尼政府对于出口收入也提供税收优惠
措施。其中一项措施是发布2023年第36号政府条例(PP)——资源利用、管理和/或加工活动的出
口外汇(PP NR Export),该条例是对2019年第1号政府条例的修订。

2023年第36号政府条例旨在保持国家经济的可持续性和韧性、扩大经济发展的资金来源、推动投资
以及提高自然资源出口绩效。2023年第36号政府条例要求出口商将自然资源出口活动产生的外汇引
入印度尼西亚的金融体系。税收优惠条款的享受与这一义务的履行密切相关。

2023年第36号政府条例第5、6和7条重申了该义务:从自然资源出口中获得外汇收入(FEE)的出口商
,且其出口价值满足出口海关通知书(PPE)中的规定(≥25美元),其有义务将自然资源出口外汇收
入转入印度尼西亚的金融体系。具体做法是将自然资源出口外汇收入存入印度尼西亚出口融资机构和
/或开展外币业务活动的银行(自然资源出口特别账户)。

出口商存入上述自然资源出口特别账户的自然资源外汇收入,自存入该特别账户之日起至少三个月内
,至少30%应保留在印尼金融系统中。

自然资源出口存款利息的企业所得税优惠表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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