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度尼西亚税务局通过电子系统(电子商务)规范了贸易交易的税收处理。该规定载于 PMK
No.210/PMK.010/2018,自 2019 年 4 月 1 日起生效。
在条例中,电子商务税务处理涉及的税种包括增值税、奢侈品销售税、关税区内交易的所得税和进口商品的进口关
税。电子商务可以通过市场平台和市场以外的平台完成,例如在线零售、分类广告、日常交易或社交媒体。
随着科技的飞速发展,买卖交易不再受空间和时间的限制。几乎所有的产品和服务都可以通过电子商务进行营销;
简而言之,电子商务通过电子系统和市场平台进行商品或服务的分销、销售、购买和营销,而后者为买卖交易提供
场所。
通过市场平台,在海关区域内借助电子系统(电子商务)进行商品和/或服务的交易通过以下方式进行:
- 市场平台提供商通过电子系统(电子商务)为商品和/或服务提供交易服务;
- 商家或服务提供商使用市场平台提供商提供的平台设施通过电子系统(电子商务)进行交易;
- 商品购买者或服务接受者通过市场平台提供商进行商品购买和/或服务交易;和
- 买家通过电子系统(电子商务)向商家或服务提供商支付的商品和服务贸易款项通过市场平台提供商进行的。
以下是市场平台上发生交易的税务影响:
- 市场平台提供商必须拥有 NPWP 并被确认为应税企业家(PKP)。
- 通过市场平台提供商以电子方式(电子商务)交付应税商品 (BKP) 和/或应税服务 (JKP) 的 PKP 商家或 PKP 服务提供
商必须收集、存入和报告:
a. 应交增值税;或
b. 奢侈品的增值税和销售税。
应交增值税为 BKP 和/或 JKP 提交交易价值的 11%,费率自 2022 年 4 月 1 日起生效。
- 通过市场平台提供商以电子方式(电子商务)交付商品和/或服务的商家或服务提供商必须按照所得税领域立法规定
履行所得税义务。 - 市场平台提供商必须向税务总局报告商家和/或服务提供商通过市场平台提供商进行贸易交易概述。如前所述,贸易
针对进口市场平台提供商的海关规定:
海关总署在市场平台上以下列形式对进口做出规定:
进口货物:
- 交易是通过在海关总署注册的市场平台提供商进行的;
- 交付是通过邮政运营商进行的; 和
- 海关价值最高为 1,500 美元(一千五百美元),
受托运货物进口管理的法律法规执行。
通过市场平台提供商进行交易的商品进口:
- 海关价值超过离岸价 (FOB) 1,500 美元(一千五百美元); 或者
- 不使用完税交货 (DDP) 方案,
进口商品频率较高的市场平台提供商可向海关负责人申请注册。
获得批准后,市场平台提供商必须为每批货物和电子目录交易提交电子发票,并且必须计算进口关税和/或 PDRI,并负责
将进口关税和/或税款存入货物的进口系统 (PDRI)。
印度尼西亚税务局 (ITA) 计划对各种数字平台上存在的条款和条件 (t&c) 征收印花税,例如 1 万印尼盾的电子商务税,该计
划符合印花税的2020年第10号第3条第2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