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实施政策:增值税

摘要

《税收法规协调法2021年第7号》(HPP法)规定,增值税税率将于2025年调整至12%。为落实这一政策,出台了《财政部2024年第131号条例》(PMK 131/2024),以规范对进口品、应税货物(BKP)交付和应税服务(JKP)交付的增值税处理。该政策旨在建立公平的税收体系,支持包容性经济增长,并确保基本民生商品价格的稳定。该PMK规定了适用于奢侈品BKP、非奢侈品BKP和JKP的增值税税率,以其他价值作为计税基础(DPP)的计算方法,并针对2025年1月过渡期内的奢侈品交付制定了特别规定。

根据《税收法规协调法2021年第7号》(HPP法),增值税税率将于2025年调整至12%。为落实与HPP法中增值税税率相关的调整,并考虑关于增值税税率实施的社会公平性,印度尼西亚共和国财政部长于2024年12月31日发布了《财政部2024年第131号条例》(PMK 131/2024)。该条例涉及应税货物(BKP)进口、BKP交付、应税服务(JKP)交付、关税区内外无形BKP及JKP利用的增值税处理。

《PMK 131/2024》规定的税率调整,体现了政府致力于实现税收体系管理公平化和均衡化,同时支持包容性经济增长,并确保基本民生商品价格的稳定。通过实施这一政策,有望实现财政稳定和国家经济可持续发展。11%的有效税率将在不违背税收贡献原则同时,减轻普通民众的税收负担。

以下是《PMK 131/2024》中有关增值税税率调整的一些主要规定:

  1. 应纳税企业法人(PKP)在关税区内进口和/或交付划分为奢侈品的应税货物(BKP),如机动车辆和其他应缴纳奢侈品销售税(PPnBM)的商品时,需按12%(百分之十二)的税率乘以计税基础(DPP)缴纳增值税,计税基础为销售价格或进口价。
  2. 对于PKP在关税区内的不属于第1点所述划分为奢侈品的BKP进口和/或交付,在关税区内的应税服务(JKP)交付、在关税区内外的无形BKP利用,以及在关税区内外的JKP利用,需按12%(百分之十二)的税率乘以计税基础缴纳增值税,计税基础为其他价值,其他价值即进口价、销售价格或替代品的11/12(十二分之十一)。
  3. 使用其他价值和一个定量作为计税基础的PKP,需按12%(百分之十二)的税率乘以计税基础缴纳增值税,计税基础为相关税收法律法规单独规定的其他价值。

由于《PMK 131/2024》在2024年底发布,在应纳税企业法人向具有终端消费者特征的买家交付划分为奢侈品的应税货物,如机动车辆和其他应缴纳奢侈品销售税的商品时,《PMK 131/2024》规定中的特别条款适用:

a) 2025年1月1日至2025年1月31日期间
增值税按12%的税率乘以计税基础计算,计税基础为销售价格的11/12。

b) 自2025年2月1日起
增值税按12%的税率乘以计税基础计算,计税基础为销售价格或进口价。

 增值税计算示例

  1. 交付不属于奢侈品的应税货物和应税服务,有效税率为11%,采用以其他价值的11/12作为计税基础的机制:
  • 交付价 = Rp 1,000,000
  • 其他价值的计税基础(11/12 x Rp 1,000,000) = Rp 916,667
  • 应缴增值税 = Rp 110,000

因此,应缴增值税为Rp 110,000,等于销售价格Rp 1,000,000的有效率11%。

  1. 对于按照税收法律法规单独规定的定量作为计税基础的应税货物和应税服务交付,不适用《PMK-131/2024》中其他价值(即,销售价格或替代品的11/12)作为计税基础的规定。以一个定量作为计税基础的应税货物和应税服务包括以下项目:
  • 邮政领域的包裹配送服务
  • 旅行社及旅游代理服务
  • 货运代理服务
  • 宗教朝圣活动组织服务
  • 优惠券媒体营销组织服务
  • 抵押品交付
  • 黄金首饰制造商的黄金首饰交付
  • 自行建造活动
  • 特定农产品的交付
  • 二手机动车的交付
  • 保险代理服务
  • 保险与再保险经纪服务
  • 加密资产交易中的电子交易设施供应服务

货运代理服务使用定量计算应缴增值税的示例:

一家从事运输管理服务的公司X,接到Y公司一个交易金额为 Rp 100,000,000的订单。

定量计税基础

= 10% x 发票金额
= 10% x Rp 100,000,000

= Rp 10,000,000

因此,应缴增值税为:
应缴增值税 = 增值税税率 x 计税基础
= 12% x Rp 10,000,000

= Rp 1,200,000

综上所述,应缴增值税为 Rp 1,200,000,等于货运代理费的1.2%。

  1. 使用税收法律法规单独规定的其他价值作为计税基础的应税货物/服务的交付,不适用《PMK 131/2024》中其他价值(即,销售价格或替代品的11/12)作为计税基础的规定。使用其他价值作为计税基础的应税货物和应税服务交付包括:
  • 应税货物和/或应税服务自用
  • 电影/故事交付
  • 烟草制品交付
  • 原始用途不准备出售的库存和/或资产形式的应税货物。
  • 将应税货物从总部运送到分公司,或反之亦然
  • 通过中间商交付应税货物
  • 通过拍卖商交付应税货物
  • (没有价格补贴的特定)液化石油气交付

以其他价值作为计税基础,计算从总公司向分公司交付应税货物增值税示例,或反之亦然:

从总部向分公司交付价值Rp 120,000,000的应税货物,其中应税货物的成本或进价为Rp 100,000,000。

• 交付价值 = Rp 120.000.000

• 其他价值作为计税基础 (按照成本/进价) = Rp 100.000.000

• 应缴增值税 (12%x100.000.000) = Rp 12.000.000

此外,为满足企业的需求,2025年1月3日颁布了《税务总局第PER-1/PJ/2025号条例》,规定了在执行《PMK-131/2024》时,开具税务发票的技术性指南。

根据《PMK-131/2024》,企业有机会在开具发票时,调整纳税人管理系统。在2025年1月1日至2025年3月31日的3个月过渡期内,除奢侈品外的其他交付所开具的税务发票所示应缴增值税金额为以下金额时,视为正确,且不会受到处罚: 

1) 11%乘以销售价格(应为 12% x 11/12 x 销售价格);或 

2)12%乘以销售价格(应为 12% x 11/12 x 销售价格)。

如果本应按11%征收增值税,但已按12%征收,而多征收了1%,则按下列规定处理: 

  1. 买方可要求退还卖方多收的1%增值税。
  2. 应税卖方应基于多收增值税退还要求,更换税务发票。买方可要求退还卖方多收的1%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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