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的现象清楚地表明,联合经营(JO)作为印尼建筑公司之间的合作计划有着显著增长。交通、通信、供水、空间规划和能源等几个大型基础设施项目都体现了这一点,这些项目通常在联合经营计划中实施。但后来,JO的形式被用于食品和饮料项目、电信和进出口。 根据1991年《公共工程部条例》的规定,联合经营被定义为外国建筑公司和当地建筑公司之间的一种商业合作形式,这在印尼是临时性的,不形成新的法律实体,与海外合资项目具有相同的特征。该条例规定,外国建筑公司有义务通过联合经营方式与当地建筑公司合作,并在印尼执行其项目。该条例的目的是鼓励发展国民经济并提升当地建筑公司的内部能力,特别是通过联合经营转让知识。 该条例于2011年最后一次修订为公共工程部第05/PRT/M/2011号条例,在该新条例中,联合经营被定义为一家或多家外国建筑公司(FC)与一家或多家当地建筑公司之间的合作形式,这是处理一个或多个项目的临时行为,且根据印尼法律不构成新的法律实体。 在两法规相同的背景下,上述两种定义在定义联合经营方面具有相当重要的意义。该定义的实质是:(1)联合经营是外国建筑公司和当地建筑公司在印尼合作处理的项目,(2)联合经营是临时性的,根据印尼法律,不是新的法律实体。 PSAK 66中定义的联合经营 联合经营是一种联合安排,在这种安排下,拥有共同控制权的各方对相关的资产享有权利,并对负债承担义务。这些方称为联合经营商。 将联合安排归类为联合经营取决于该安排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实体根据安排的结构和形式、合同安排中各方约定的条款以及其他事实和情况,确定其参与的联合安排的类型。无论协议的目的、结构或形式如何,联合安排的分类取决于安排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在一种联合安排中,与该安排有关的资产和负债由单独的机构持有,这种联合安排既可以是合资企业,也可以是联合经营。不通过单独机构进行联合安排,则自动成为联合经营。在这种情况下,合同安排确立了双方对资产的权利和与安排相关的负债的义务,以及双方对相应收入的权利和相应费用的义务。 印尼方案中的联合经营合作有两种类型,即行政合作和非行政合作。 1.行政性这种类型的联合经营通常被称为业务合作(KSO),其中行政管理由KSO本身主持。从提交标书、收集工作成果、劳务、项目融资、开具发票到签订雇佣合同。这意味着项目中的所有工作都是KSO实体的责任,而不是其中合作的每个成员的责任。即使如此,行政部分也要在KSO协议或联合经营协议中约定。2.非行政性所讨论的JO类型是一种合作类型,其中每个JO成员对每个项目负责。这意味着联合经营在合作方面只起到协调工具的作用。在记账方面,如果记账的行政合作由项目主持进行,则非行政合作记账由各成员进行。在印尼,非行政合作形式通常被称为财团。 联合经营过程 该规定将建设项目联合安排过程分为三个主要阶段:(1)启动阶段、(2)运营阶段和(3)拆除阶段。启动阶段是公司之间在开始或早期接触开始的阶段,包括结束谈判过程直至签署协议。运营阶段是施工工作开始直至最终完成的阶段,而拆除阶段是工作已经完成并进入了各参与方协商结束JO的阶段。 联合经营会计 联合经营商就其在联合经营中的权益确认: 需要注意的是,资产的份额与负债的比例并不相同。“资产和负债份额”是指投资者应考虑其在安排条款下对每项基础资产和负债的权益或义务-不定是他们在所有资产和负债中拥有单一的标准百分比权益。 在遵守当地和国际法定报告的必要性下,有联合经营安排的外国公司需要了解会计处理,并需要提交年度审计财务报表或其他财务报告要求。其可以向对联合经营会计和财务报告复杂性有深入了解和经验的顾问或专业服务提供者寻求帮助。KAP Suharli Sugiharto dan Rekan(“事务所”)是信永印尼所的一个业务部门,提供审计和其他担保服务,完全适合提供所需的协助。该事务所在JO的审计和其他鉴证服务方面具有相对广泛的经验,并得到经验丰富的从业人员和顾问的支持,且拥有广泛的本地和国际网络所。